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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出台 2021年1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0-12-27  浏览次数:40 [返回上一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从三个方面对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特别是今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验证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国家能源局逐步健全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电力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体系和能力建设不够系统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为强化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国家能源局2016年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电力企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评估,派出机构加强监督指导,实践表明,评估是提升电力企业应急能力的有效抓手。《通知》具有时效性,且对评估工作的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国家能源局经认真研究出台了《办法》,这对推动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强化电力企业应急管理,推动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三条,对评估工作谁来开展、谁来监督、依据什么评估、评估什么内容、怎样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如何应用等评估工作涉及的主要方面逐一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评估的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开展周期。第二章为“评估内容和方法”,规定了评估内容的依据,即《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以下简称三个评估规范)。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评估方法为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第三章为“评估组织”,从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工作组、开展评分、确定结果等次、编制及报送评估报告等方面对如何开展评估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评估结果应用”,指出可选择评估得分率较高的企业推广交流经验,要求电力企业总结评估经验,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如何对评估结果不合格、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情况进行处理等。最后一章为“附则”。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吸收借鉴近年来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评估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评估工作更加系统规范。

 

第一,完善评估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属地指挥、企业具体负责”的电力应急管理体系构建要求,《办法》首次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明确规定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多处条款进行了细化。

 

第二,适当调整评估范围。在参照三个评估规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对省级及以上区域发电集团公司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火电企业装机容量大幅度增加情况,将评估范围提高至300兆瓦及以上。

 

第三,合理设置评估周期。《办法》要求电力企业滚动开展评估工作,原则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以5年为周期既考虑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整改的时间需要,也与电力企业以五年为周期的发展规划相匹配。同时,对电力企业需及时重新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四,加强评估监督管理。为加强评估工作质量监督,《办法》要求评估组至少包含1名电力应急专家库人员。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定期抽查复核评估报告;采用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弄虚作假、评估工作不规范的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能力

 

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积极推进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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